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建裕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19〕239号
广州市建裕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建裕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先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建裕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租用增城市派潭镇玉枕村民委员会的现有厂房作生产场地,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玉枕村玉枕小学。项目占地面积3065㎡,建筑面积3575㎡,主要建筑包括1栋1层生产厂房。项目主要进行校用桌椅的生产制造,年产校用桌椅2.5万套。项目共有员工10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的3%。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9〕18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水。应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设置项目内排水系统。营运期,项目废气喷淋水循环使用,只需定期添加补充水量。项目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后,经附近排水渠最终汇入南面的高埔水。
(二)废气。营运期间项目机加工、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抛丸工序金属粉尘经自带滤筒脉冲除尘器除尘后高空排放,喷粉工艺粉尘经滤芯除尘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均不低于15m。项目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旋流喷淋净化+UV 光解+活性炭吸附”组合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15米,VOCs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VOCs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固化炉使用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与处理后固化废气统一排放,烟尘、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其他炉窑二级标准限值,SO2、NOx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项目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厂界臭气浓度。
(三)噪声。运营期项目应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样吸声、隔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各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营运期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以免散发恶臭。一般固体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再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四、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如下:二氧化硫0.0038t/a,氮氧化物0.0447t/a。
五、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
七、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