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带前男友回家过夜被发现离婚后前夫索赔20万获法院支持
男子阿军与女子阿靓认识两个多月就结了婚,结婚一年后的某一天,出差在外的阿军偶然发现,阿靓竟带前男友回家“过夜”。此后,双方矛盾不断,不到一个月他们就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后,由于阿靓未按协议约定支付阿军20万元,阿军起诉到从化法院,要求阿靓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20万元。今年7月,从化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支持阿军诉讼请求的判决,阿靓应支付20万元及利息给阿军。
2013年8月,25岁的阿军经人介绍认识了23岁的阿靓,不到三个月,双方就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但好景不长,2015年1月,在阿军出差的一个晚上,阿靓竟然带前男友回家“过夜”。被阿军发现后,阿靓向阿军承认了与前男友之间的出轨行为,于是阿军与阿靓开始矛盾不断,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约定:银行存款中的20万元归男方
阿军与阿靓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同时,双方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存款方面,现有某银行存款共30万元,为女方名下,男方得20万元,剩余金额归女方所有(女方给男方一份欠款说明);房产方面,男方名下没有房产,女方名下的一套房产及家具、家电归女方所有;车辆方面,男方名下有一台汉兰达小轿车,归男方所有;其他财产方面,男女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私人生活用品和首饰归各自所有。
办理离婚当日,阿靓又向阿军立下了《欠款说明》一份,内容如下:“因双方协议离婚,共同定期存款30万元未到期,经双方协商,均同意按照离婚协议所约定,分给阿军的20万元待存款到期后再支付。今欠阿军离婚所分到的20万元整,经协商约定2015年10月1日前全部还清,特立此据。”
30万元定期存款到期后,阿靓没有按约定期限向阿军支付20万元,虽然阿军多次向阿靓索要20万元,阿靓都找借口推脱掉了。于是,2016年2月,阿军向从化法院起诉,要求阿靓支付20万元及利息。在庭审中,阿靓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庭审中,阿靓认为《离婚协议》应属无效,《欠款说明》是废纸一张,她辩称,阿军的离婚财产分配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该协议是在阿军的威迫之下形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依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另一份《欠款说明》应作废纸一张,与本案没有关系,当时也已经讲明是没用的,现阿军不应该又把《欠款说明》作证据起诉主张权利。
阿军反驳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自愿签订的,并没有威迫阿靓,因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其约定的内容、条款应获法院支持。
从化法院:阿军与阿靓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从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军与阿靓双方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内容、条款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离婚协议》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阿靓不按《欠款说明》约定的期限向阿军支付20万元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阿军起诉要求阿靓支付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阿靓抗辩认为,《离婚协议》和《欠款说明》是在阿军的威迫之下形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依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但对自己的抗辩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纳。2016年7月,从化法院作出判决,阿靓向阿军支付20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