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大型餐饮企业涉嫌以过期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2016年2月23日上午,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王淑芬副局长带队,对洛浦街某大型餐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该餐饮企业的厨房发现1罐保质期为2015年6月7日的“杏仁霜”,据相关工作人员交代,该产品于超过保质期后仍然被用于制作制作点心“银露雪山包”;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企业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葡萄酒。该企业涉嫌存在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等违法行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对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扣押,并予以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令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该局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调查取证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