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花东调解模式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区政协委员视察我区司法调解工作情况
5月8日,区政协根据今年政协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安排,由黄水记主席带队,组织社会科学、科技、政法组的委员及部分港澳委员,结合张文益委员关于《推广司法调解中的“花东模式”,促进我区和谐社会建设》的提案,开展关于司法调解工作的专题调研活动。区政府副区长戴新爵,区政协副主席谭广清、黄富林、汤浩昌、严德金,秘书长张桂楼,区人民法院院长贾志生、区司法局局长杨江正等有关领导同志参加了该次调研活动。
政协委员们先后参观了花山镇司法所、花东法庭以及观看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共同开展的诉前调解工作电视专题片,并听取了区法院、区司法局有关情况汇报,了解到:去年4月,区法院与区司法局共同合作,在花东法庭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试点,由花东镇司法所派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基层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驻庭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申请组织调解、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参与诉讼案件的调解、指导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及息诉息访等。这是区法院与区司法局共同摸索实践创新的一项工作举措,既能充分整合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又能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使群众得到了实惠。此做法被称为“花东调解模式”,并得到了省、市、区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以及在全省法院系统、司法行政系统进行总结和推广的指示。“花东调解模式”的主要做法是:
第一,整合资源,建立诉调对接合作新平台。一方面,人民调解发挥诉前调解优势缓解矛盾。立案前,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简易民事纠纷暂缓立案,先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由法院审查立案。这样不仅能够迅速调处纠纷,而且使其避免起诉,便于双方修复关系。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为人民调解提供强制力支持。立案后根据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使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或者,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并依据调解协议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过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作用和法律效果。
第二,开展三种合作,形成调解合力。主要有协助调解、委托调解、联合调解三种方式。立案后的案件,区法院邀请各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村委会进行“协助调解”;人民法庭将一些婚姻家庭案件和简单的债务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工作室、村委会、妇联等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进行“委托调解”,充分发挥他们紧密接触基层群众,熟悉和了解双方当事人情况的调解优势;人民法院与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联合调解”,把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纠纷解决在立案前或立案阶段。
第三,在日常合作中严格区分两种主体、两套程序,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在人民法院内部,而基层群众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比较欠缺,不易区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容易把两者混淆,甚至把人民调解工作室误认为人民法院的一个内部机构。所以,人民调解员在主持诉前调解前表明身份,解释两套不同主体,不同程序的调解,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同时,要求做到正确处理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关系,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不缺位;摆正法院的地位,不错位;注意指导方式方法,不越位。
第四,加强人民调解实践指导。在原来的指导培训基础上继续加强了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首先,指定民一庭庭长、资深法官、立案调解合议庭、各人民法庭庭长及法官为兼职人民调解指导员,形成“一个法庭指导一个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一对一指导模式,结合日常审判调解案例,对驻庭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重点指导和重点培训。其次,主动指导涉及房地产、交通事故赔偿等专业性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再次,立案庭和四个人民法庭在组织学习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时,邀请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共同讨论,共同研究,共同学习。此外,人民调解员对调解方案或者具体条款把握不准时,也主动邀请法官帮助审查。
第五,争取重视,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花东调解模式”得到省市两级法院和司法厅(局)的高度重视,多次联合到我区实地调研指导。区法院和区司法局也联合制定了《关于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配合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试行)》,花东法庭与花东镇司法所还共同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守则等工作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
在“花东调解模式”的推动下,我区的司法调解工作实现了群众、法院与政府三者之间的共赢。今年1至4月中旬,5个人民调解工作室共接待来访群众 924人次,处理458宗纠纷,调解成功185宗,息诉和法律咨询605次。主要体现在:
一是群众得到实惠,为当事人节省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群众既可获得国家机关提供的免费咨询、免费调解,还可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时,大量简易民商事纠纷得到快速调解及解决。此外,调解协议履行率高,当事人权益实现快。
二是有效促进审判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一方面,人民法院实现了“收案、存案减少,结案率、调解率增高”的良好态势,各项办案指标在协调平衡中稳步提高,有效缓解了审判压力和执行压力。另一方面,花东调解模式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建立了合作平台、沟通平台和指导平台等三个平台,通过对接与合作,进一步提高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共同化解社会纠纷能力,增强了彼此的社会影响力。
三是基层社会更加和谐稳定。通过诉调对接,做到“小纠纷不出人民调解工作室,大纠纷不出人民法庭”,努力把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矛盾激化,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戴新爵副区长在视察中指出,我区的司法调解工作可借鉴德庆“人民群众服务站”的成功做法,进一步推进“花东调解模式”,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视察后,政协委员们一致认为,近年来,区法院、区司法局在人民调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作了很多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共同所开拓的“花东调解模式”充分发挥优势,整合司法资源,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大大提高了司法部门的办事效率。同时指出,目前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一是办公经费不足;二是没有配备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目前,全区虽然设立了5个人民调解工作室,但是由于没有固定的人员编制和专项工作经费,导致人民调解工作室只能停留在室内作业的初级阶段,无法外出进行现场取证或现场调解,也难以安排经常性或较大规模的业务培训活动。
为此,委员们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区政协办公室归纳整理如下,供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参考:
一、建议区财政将人民调解工作室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添置设备,划拨业务、培训等专项费用。
二、建议区人事部门采取多种办法或者政府雇员等多种形式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配备若干专职人民调解员。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人士的调解意识,共同构建我区大调解工作格局。
五、各有关部门应引起重视,对各人民调解工作室因调解纠纷所进行的调查取证等给予大力支持和协助。
六、建议区政府对区法院的硬件建设、新审判业务大楼建设问题予以重视,尽快解决办公、审判场所不足的困难与问题。同时,在抓好队伍建设方面,逐步解决人员不足以及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等问题。
最后,黄水记主席作了总结讲话,并指出:“花东调解模式”的改革创新,是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在解放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新突破,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对于提高政府形象和公信力,改善我区法治环境,推进宜居城市环境,为实现建设“首善之区”的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希望区法院、区司法局要认真总结,不断完善,解放思想,发扬成绩,与时俱进,再创新绩。同时,建议我区各级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宣传和大力支持“花东调解模式”,共同构建花都大调解工作格局,为构建和谐花都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