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出台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
日前,巴中市出台《关于完善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实施意见》,从五个方面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作出规定。
完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规定市政府在每年八月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可由市政府委托市审计局局长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要求审计查出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为突出及上年未整改到位的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询问。
落实整改责任。明确被审计单位及具体问题所涉及的单位作为整改主体,应当按照审计决定和市政府要求,制定措施,强化责任,切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送市审计局。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的落实负有督导责任,对审计查出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强化***监督。市审计局根据决议和审议意见,30日内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和重点整改单位,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对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市政府公开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报告、被审计单位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情况实施***监督。
完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制度。规定市政府在每年12月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应由市政府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特殊情况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可由市政府委托市审计局局长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要求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尤其是上年应整改事项仍未整改到位的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询问。
建立长效机制。对部分重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满意与基本满意未过半的,市政府及被审计单位应当继续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整改不力的单位,由市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