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云环管影〔2019〕114号关于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明珠广场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明珠广场分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明珠广场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明珠广场分公司建设项目拟建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棠景街机场路665号、691号、693号商埔,占地面积218.28m2,建筑面积218.28m2,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万元。项目主要建筑:租用1栋3层楼房首层部分作为项目主体。项目主要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设有诊室、护理室、隔离室、手术室等科室。
二、本批复不包括核技术应用及辐射设施、设备的相关环境影响内容。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洗浴废水和笼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医疗废水、手术人员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采用“二氧化氯消毒”工艺)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废水处理设施需安装独立电表、进水和出水水表。
(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厂界标准值二级新建标准。
(三)经营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西边界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标准。项目东边界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a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第36号)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医疗废物(使用专门容器收集)、尸体组织器官、废紫外线灯管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如政府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
七、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