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标准及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请示》 (穗人防办[2001]10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6]7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收取防空地下定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省政府办公厅粤府[1996]79号文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相当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 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应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对应建而未建人防工程的,以及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不超过2500元,实际造价每平方米低于2500元的则按实际造价计缴。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新的收费标准,从2001年3月10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
广州市物价局
二OO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