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府行复〔2021〕8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1〕88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广州市天河区前进某餐饮店超许可经营食品线索作出的奖励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向其举报广州市天河区前进某餐饮店超许可经营食品线索作出的奖励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3月7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反映广州市天河区前进某餐饮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超越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请求被申请人确认被举报人该行为违法并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后告知处置结果并依法奖励申请人,同时责令被举报人退回申请人购买价款104元(仅涉及冷食部分)并赔偿申请人1040元。申请人随举报投诉信一并提供了在被举报人处用餐的结算票据复印件等据证,证明申请人是消费者,因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提起举报投诉。2021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关于对举报广州市天河区前进某餐饮店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调查情况的回复》,告知称,被申请人已对线索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发放举报奖励482元,但没有对482元的计算方式进行释明。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举报奖励是基于行政处罚金额的比例进行计算。故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复核举报奖励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申请人再次邮寄了一份《关于张某申请复核举报奖励等级的复函》,回复称,被申请人是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按照罚没金额2%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申请人不服该举报奖励等级认定,依法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超许可经营食品的线索来源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且申请人提供了被举报人超许可经营食品的结算票据等信息,提供了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答贺某举报奖励答复意见》,申请人的举报明显符合一级奖励标准,但因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可作为案例参考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在审理同类型案件时,均对于提供购买凭证等信息的线索视为二级举报线索(具体参考***三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根据行政法学平等对待当事人原则,参考相同类型案件,同案同判,撤销被申请人原奖励决定并重新奖励申请人。并请求复议机关在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辩当日通知申请人***查阅答辩及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202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及消费小票复印件一份,反映被举报人超越许可范围经营食品问题,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奖励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收到举报材料告知书》及《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2021年3月1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店铺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沙拉、冰淇淋等冷食、散装类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询问通知书》。2021年3月17日,被举报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并向被申请人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收到材料凭据》。为进一步查清案情,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调查。同日,被举报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菜品销售汇总分析表》《团购业务分析图》。2021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举报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被申请人经综合调查后认为,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4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举报人没收违法所得9122.1元,罚款15000元。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1年4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于2021年4月1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1年4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举报广州市天河区前进某餐饮店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调查情况的回复》,于2021年4月1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1年4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复核天河区前进某餐饮店超许可经营食品举报奖励等级贡献事项的申请》,后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关于张某申请复核举报奖励等级的复函》,并于2021年5月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张
二、关于本案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及广州市天河区机构改革方案,原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法定职权在机构改革后已依法划转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食品领域的举报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二)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是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故被申请人有权作出涉案举报奖励。
(三)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有关被举报人超越许可范围经营食品的举报线索后,依法调查并于2021年4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关于对举报广州市天河区前进某餐饮店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调查情况的回复》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于2021年4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涉案举报奖励决定。申请人提出复核申请后,被申请人及时答复,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关于张某申请复核举报奖励等级的复函》。综上,被申请人针对广州市天河区前进某餐饮店超越许可经营食品线索作出的奖励决定的程序合法。
(四)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举报符合三级奖励标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沙拉、冰淇淋等冷食、散装类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包括现场提取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照片9张、现场提取部分销售单据、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现场笔录、被举报人《团购业务分析图》及2020年10月1日到2021年3月17日的《菜品销售汇总分析表》、询问笔录等。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投诉信及消费小票复印件,仅作为违法事实的线索,不足以构成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综上,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投诉信及消费小票复印件为线索,展开了系列调查,并依据被申请人调查所取得的证据认定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举报符合三级奖励标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关于被举报人超越许可范围经营食品的举报符合三级奖励标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反映在被举报人处用餐时,申请人消费的青苹果泰式牛肉沙拉、芝士焗红薯泥、简法雪糕单球三样菜品超越了被举报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范围,消费金额共计104元。
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查明被举报人确有存在超越《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沙拉、冰淇淋的行为,销售金额共计9122.1元。申请人举报的芝士焗红薯泥为热食类食品,未超越经营许可范围。2021年4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举报人没收违法所得9122.1元、罚款15000元。
2021年4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决定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给予申请人482元奖励,并于4月12日作出《关于对举报广州市天河区前进某餐饮店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调查情况的回复》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上述文书于4月1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1年4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关于复核天河区前进某餐饮店超许可经营食品举报奖励等级贡献事项的申请》《关于以邮寄方式领取举报天河区前进街某餐饮店超许可经营食品事项举报奖励的申请》,被申请人于4月29日作出《关于张某申请复核举报奖励等级的复函》并于5月7日送达申请人,告知举报奖励标准为三级,即按罚没金额的2%进行奖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线索作出的奖励决定,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1年5月23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申请人申请,本府于2021年6月26日向其邮寄送达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
本府另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奖励申请及***信息,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5月21日将482元举报奖励金以银行汇款方式汇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本府认为: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第九条规定: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第十二条规定: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社会公众举报其辖内企业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应予以举报奖励,并负有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的举报为被申请人提供了违法线索和基本的违法事实,对查处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被申请人仍需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一系列执法活动调取被举报人销售单据、《菜品销售汇总分析表》、《团购业务分析图》等证据,最终确认被举报人全部违法事实,该违法事实既涉及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定性,也涉及超范围经营产品的认定,以及销售金额的认定,已超出申请人的举报内容,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三级标准认定奖励金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内日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启动奖励程序,及时认定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向其举报广州市天河区前进某餐饮店超许可经营食品线索作出的奖励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向其举报广州市天河区前进某餐饮店超许可经营食品线索作出的奖励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