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4〕4号)
因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西湾路与环市西路交界处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广州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北延线西村站地块项目,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13〕162号)附图红线确定(详见***1)。
二、征收房屋地点:荔湾区广雅后街21号、21号后座、23号、25号、25—1号、27号、29号、31号、33号、35号、37号,广雅后街二巷3—1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25号,西湾路3号、3—1号、3—2号、3—3号、5号、35号、37号、39号、39—1号、41号、43号、45号、47号、49号、49—1号、51号、53号东、53号西、55号、57号、57号左,广雅后街一巷广州荔湾区西村铸造厂、广州皮件厂(15号、15—1号、19号、19—1号、19—2号、12号)部分大院用地。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湾区分局。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2)。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征收实施单位地址:宝源路74号4楼,联系电话:81056851,联系人:冼振宇。
特此公告。
***:1.用地范围附图
2.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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