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区十四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议案转建议、建议(以下统称建议)和区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研究、答复和督促落实工作。
承办单位收到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后,应当及时核对,对承办的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应当逐件认真研究。对于今年的人大议案和区领导包案的政协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办理工作方案,通过邀请建议人、提案人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办理。承办人大议案的单位应当做好半年情况汇报和年底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其他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办理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穗办〔2009〕19号)认真办理,对具备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对应该解决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或在实际工作中暂时不能落实的,要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在办理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沟通。
二、具体办理工作程序及要求
建议和提案的电子文档已通过OA发至各单位帐户,请各承办单位于接办后7日内(即2010年5月6日前)填好《承办确认书》(见***1),在OA上发送到区政府办“综合调研科”帐号。区政府办将根据各单位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逾期未复视作没有意见,将不作调整。
(一)区人大建议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1.协办单位接办后请于2010年5月27日前将办理情况答复主办单位,同时抄送区政府办1份。
2.主办单位在接办后应主动联系领衔代表,办理过程中及时将办理情况与代表沟通,于2010年7月27日前综合各协办单位意见后,复文附上《征询意见表》寄提建议的代表,并抄送区人大联络委、区政府办公室及协办单位各1份,同时在OA上发送电子文档到“区人大办公室选举联络委”和区政府办“综合调研科”帐号。
3.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主办单位要书面告知区政府办,并向代表说明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今年8月内答复。
4.严格规范各项办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复文格式的通知》(穗府办〔1998〕63号)的要求,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文件时,使用统一的复文格式,按规定在文件编号上方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标示。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属B类的,要先答复代表,问题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5.办理过程中请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以免区人大代表及建议的相关资料外泄。
6.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再行研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7.区人大建议复文格式参考***2、3、6、7。
(二)区政协提案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1.协办单位接办后于2010年6月27日前将办理情况答复主办单位,同时抄送区政府办1份。
2.主办单位在接办后应主动联系政协委员,在办理过程中及时将办理情况与政协委员沟通,在2010年7月27日前综合各协办单位意见,复文直接寄送1份给该提案的第一提案委员或团体、党派提案的联系人(寄送时须附《越秀区政协提案办复情况意见征询表》)(***9),并抄送区政府办、区政协提案委和协办单位各1份,同时在OA上发送电子文档到“区政协提案委”和区政府办“综合调研科”帐号。
3.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主办单位要书面报告区政府办,并向委员说明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今年8月内答复。
4.严格规范各项办理工作。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办理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穗办〔2009〕19号)的要求,在办理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文件时,使用统一的复文格式,按规定在文件编号上方分别用“A类”、“B类”、“C类”标示。
5.办理过程中请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以免区政协委员及提案的相关资料外泄。
6.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再行研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委员。
7.区政协提案复文格式参考***4、8。
(三)区政协意见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六类区政协委员意见,供各相关单位参考,区政府不指定主办、协办单位,各单位可积极与委员沟通,答复形式不作统一要求。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