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越府办〔2018〕8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越秀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39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越府〔2014〕9号)和《广州市越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越编办〔2017〕63号)精神,设立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食药监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的职责。
划入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承担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
(二)承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下放的职责。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3.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4.兽药经营许可(含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
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6.经市政府决定下放或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盐,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实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保健食品、酒类、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和化妆品相关标准的执行;负责药品(包括放射性药物、麻醉药物、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使用。
(四)负责制定并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开展相关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六)负责推进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本区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和审评认证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依规发布相关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内容进行监测检查。
(八)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互联网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协调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的工作,负责组织牲畜屠宰和相关肉品流通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动物重大疫病监测预警与防控;组织、监督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在市农业局指导下组织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普查;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的有关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十一)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兽药、动物防疫条件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食药监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统计、保密、外事、接待、修志、政务信息、机关后勤、车辆管理、综合治理、安全保卫、政务公开等政务工作;负责安排、管理有关项目经费,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编报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会计报表;负责管理、监督、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基础建设、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负责冻结、暂扣、罚没物品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综合协调与宣教科。
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责对有关部门和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组织食品药品综合创建、迎检工作;负责食品药品数据统计、分析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组织对食品药品等业务工作的督导、检查、考核;承担食品药品综合业务调研工作,起草食品药品综合性文稿;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区食品药品真假鉴别与宣教基地的运行、维护。
(三)政策法规科。
研究食品药品及涉农监督管理政策法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食品药品及涉农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和监督、考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以及重大案件审理的组织协调和终审工作;负责案件举报奖励工作;承担相关案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工作;承办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协调和清理工作;组织办理议案、提案;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负责对局各项行政工作、业务工作提供法律指导意见。
(四)审批管理科。
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编制和调整权责清单、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涉农行政许可(备案)工作;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信息报送、统计等工作;负责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开展窗口办证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咨询。
(五)食品安全监管一科。
贯彻执行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含酒类流通、食盐生产经营、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标准;统筹实施辖区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管理、专项整治、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负责生产流通环节食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相关工作;指导食药监所履行生产流通环节食品监管责任;指导协调生产流通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工作、应急演练和风险监测。
(六)食品安全监管二科。
贯彻执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含学校、机关团体、工地食堂、网络订餐)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标准;统筹实施辖区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专项整治、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统筹实施餐饮服务环节控制吸烟监管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相关工作;指导食药监所履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管责任;指导协调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工作、应急演练和风险监测。
(七)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科。
负责贯彻执行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含网络销售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有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究、生产、使用监督检查,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包装材料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组织实施特殊药品监督检查;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的监测、资料收集、上报;负责化妆品安全信息工作的分析、预测及发布的有关工作;统筹、指导、监督食药监所履行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管责任;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工作计划、整治方案、监督抽检计划;指导协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处理、应急演练。
(八)农业动植物安全监管科(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牌子)。
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的执法监管工作;负责农作物种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统一收集、分析、监测农业动植物舆情信息并提出应对建议;承担农业动植物安全统计、分析预测和风险预警工作;推动区农业动植物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开展应急演练;监督、指导食药监所履行涉农有关监管责任;落实农业动植物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组织农业动植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农业动植物监管的行政执法及咨询、申诉、举报办理工作。
(九)投诉应急与稽查科(挂网络安全监管科牌子)。
负责编制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收集、分析、监测食品药品舆情信息并提出应对建议;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农业动植物安全举报投诉咨询,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农业动植物稽查和质量安全整治;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监督、指导、协调食品药品稽查执法;组织协调抽样检验;组织食品药品召回管理。负责对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入网经营者网站等进行线上巡查,监督网络运营企业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义务,及时发现互联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负责局信息化建设,食品药品广告内容监测;负责区食品药品安全智慧监管体系的运行、维护。
(十)组织人事科。
负责组织建设、党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计生、统战、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工青妇等;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及备案工作;负责上级和本级党组织工作部署、决策精神的督办落实和情况反馈;负责局机关干部队伍和局派出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干部的录用、考察、任免、调配、教育、培训和后备干部的管理、培养工作;负责退休退职、医疗、福利待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推进基层所规范化建设。
(十一)监察科。
负责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纪律建设、纪律教育和预防腐败工作;检查全局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法律、法规、命令、规定的情况;受理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以及不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检查和监察对象的申诉;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监督、检查各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问效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四、直属机构
(一)组建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执法大队(挂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牲畜屠宰监督管理执法大队牌子),为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的正科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查处重大食品案件办理和打假工作,承担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的行政执法及咨询、申诉、举报办理工作。
(二)组建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大队,为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的正科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查处重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案件办理和打假工作。
五、派出机构
设18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正科级派出机构,分别是:
(一)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洪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二)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三)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六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四)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五)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光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六)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七)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八)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九)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花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十)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花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十一)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华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十二)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十三)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十四)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珠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十五)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十六)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白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十七)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十八)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矿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在区食药监局指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内年度食品药品安全检查计划;落实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负责权限内行政许可审批、案件执法查处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关涉农事项监管工作,配合有关涉农监管执法工作;负责处理辖内相关餐饮场所控制吸烟执法、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安全教育和其他培训工作;负责采集、录入和上报监管数据信息;在区食药监局指导下,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和保障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问题产品的召回处置。
六、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区食药监局配行政编制62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02名。
(二)领导职数。
局长1名(兼区食安办主任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区食安办副主任、1名兼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2名,其中: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组织人事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监察科科长1名;综合协调与宣教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政策法规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审批管理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食品安全监管一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食品安全监管二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农业动植物安全监管科(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牌子)科长1名、副科长1名;投诉应急与稽查科(挂网络安全监管科牌子)科长1名、副科长1名。
直属行政执法机构领导职数5名,其中:食品监督管理执法大队(挂牲畜屠宰监督管理执法大队牌子)队长1名、副队长2名;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大队队长1名、副队长1名。
派出机构领导职数36名,其中:18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每所各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七、其他事项
(一)区食药监局挂广州市越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按现在职在岗人员数14名实行实名制管理,只减不增。
(三)与相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区食盐价格监管工作,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稳定。
2.与区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商务部门主管全区盐业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盐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编制盐业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盐业产业政策;指导和推动盐业行业结构的调整、盐业固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监测、分析盐业行业经济运行态势,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负责工业盐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国家储备盐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负责盐业行业的统计、信息等工作。
3.与区卫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好风险监测工作,对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组织救治,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并对与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区卫计部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承担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接受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4.与区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区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向区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区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2)区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区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区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5.与区城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区城管部门负责流动食品摊贩的监管执法工作。
6.与区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公安机关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区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区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八、附则
本规定由广州市越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广州市越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区委各单位,区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区地税局,区国税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