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惠来县食品仓储中心和机械化肉联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惠来县食品集团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惠来县食品仓储中心和机械化肉联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揭阳市环境科学学会对报告书的评估意见(揭环会函〔2015〕2号)、惠来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惠来县食品仓储中心和机械化肉联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惠环审〔2015〕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惠来县食品仓储中心和机械化肉联厂项目位于揭阳市惠来县华湖镇溪洋村“赤后”地段,规划用地面积为14665平方米,建筑面积1924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猪待宰栏、生猪屠宰车间、卫生检验车间、三级污水处理池、食品冻库、成品回车场、无害化处理车间、办公楼、员工宿舍、配电房和其他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生产规模为屠宰生猪35万头/年。项目总投资313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60万元。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评估意见和惠来县环境保护局的初审意见,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必须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废水处理设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管网,进一步优化污水处理方案。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项目自建的“气浮+水解酸化+三级接触氧化+混凝”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至盐岭河。按规范化要求设置一个废水排放总口,并设立标志牌。废水排放总口须安装主要污染物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优化厂区布局,加强厂区边界特别是厂区下风向的绿化隔离防护,落实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等恶臭污染源的消臭隔离措施。严格控制无害化焚烧炉燃烧室温度不低于850℃,燃烧炉废气经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25米排气筒排放。厨房油烟经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管道排放。项目屠宰车间应设置不小于3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你单位应协调地方政府和规划部门做好该范围内的用地控制,不得规划建设居住小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三)强化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待宰栏、屠宰车间等主要噪声源合理布局,各噪声源采用隔声、减震、消声治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工作。项目焚烧炉飞灰、废活性炭和隔油隔渣产生的废油脂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按规范建设、设置危险废物的临时贮存场所、收集装置,临时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其他一般固体废物分类回收利用。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妥善处理处置病死猪,确保不对环境和人群健康造成影响。加强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五)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应设置不小于480立方米的事故池,确保任何事故情况下废水不排入外环境,有效防止风险事故等造成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施工噪声、扬尘、废水等污染。做好施工临时用地的生态恢复和绿化工作。
三、根据项目选址的环境功能区要求,该项目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如下标准:
(一)废水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二)无害化焚烧炉废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标准;各类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三)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五、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如下数值以内:化学需氧量11.52吨/年、氨氮1.65吨/年、二氧化硫0.32吨/年、氮氧化物0.4吨/年,总量控制指标由惠来县环境保护局从关停惠来县食品集团公司东陇食品公司东陇屠宰场等4家屠宰场的指标内核拨。
六、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七、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时应报我局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八、项目的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惠来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