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度引进高级技工范围
关于2005年度引进高级技工范围
日期:2009-01-01|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05年度引进高级技工范围
和进行职业技能复核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青政发[2003]78号),按照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市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青公发[200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就业状况和社会需求,现对2005年度引进高级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技能)人员范围和对申请落户的技师、高级技师及高级技工职业技能复核的程序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引进高级工工种范围
1、商务策划师
2、会展策划师
3、景观设计师
4、模具设计师
5、三维设计师
6、数字视频(DV)策划制作师
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师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师
9、室内装饰设计师
10、家具设计师
11、建筑模型设计制作员
12、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13、多媒体作品制作员
14、计算机网络管理员
15、计算机网页设计员
16、动画绘制员
17、高级推销员
18、数控车工
19、数控铣工
20、数控磨床操作工
21、数控镗床
22、数控钻床操作工
23、加工中心操作工
24、焊工(含电焊工、气焊工、化工检修焊工、汽车焊装工、数控气焊切割机操作工)
25、冷作钣金工(含冷作工、化工检修铆工、船舶钣金工、汽车钣金工、钣金工)
26、金属热处理工(含热处理工)
27、装配钳工(含钳工、港机装配钳工、港机结构装配工)
28、工具钳工(含铅锌模工)
29、机修钳工(含化工检修钳工、内燃装卸机械修理工、电动装卸机械修理工、印刷机械维修工)
30、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含天车工、塔式起重机驾驶员)
31、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含仪表调修工、电测仪表工、无线电定位仪修理工、测绘仪器修理工、CT安装修理工、X射线机机械安装维修工、体外循环设备机械安装维修工、医用电子仪器修理工、齿科设备、器械修理工、医疗器械、玻璃仪器检修工)
32、汽车修理工(含汽车维修钣金工、汽车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
33、涂装工(含汽车维修漆工、喷漆工)
34、手工木工(含木工、家具手工木工)
35、精细木工(含木模型工、木雕工)
36、高分子材料成型工艺工
37、化学检验工(含分析工)
38、修模工(含研磨工)
39、搪塑模具工
40、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含家用视频设备维修工、家用音频设备维修工)
41、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含制冷设备维修工)
42、电梯安装维修工
43、电机检修工
44、化工检修电工
45、办公设备维修工
46、电子计算机维修工
47、裁缝(含服装设计定制工)
已取得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受上述工种范围限制。此工种范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对申请落户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复核程序
符合青政发[2003]78号“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在进市落户前应由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复核,其程序如下:
(一)由引进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报有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持《受理通知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6张2寸黑白证件照片,到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进行职业技能复核。
(三)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职业技能专家考评小组,对申请落户人员的职业技能进行理论、实作及论文答辩等方面的复核鉴定,成绩合格的,确认其职业资格等级,并出具书面证明或重新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考务费按青价费[2002]78号文件规定标准缴纳。
(四)对复核合格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