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征地拆迁——新市中学校教师周转宿舍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屏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新市中学校教师周转宿舍项目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新市中学校教师周转宿舍项目属地方教育发展用地,根据项目规划建设要求,拟对新市镇沙板村四组的部分土地实行征收。县政府结合该项目被征地村组实际情况批复了《新市中学校教师周转宿舍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屏府国土〔2016〕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地拆迁范围
新市镇沙板村四组的部分土地,征地面积约0.776亩,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告》(宜府通〔2014〕7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在外业调查完成,经公示复核无误后,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要求使用;征地地上附着物、青苗和建构筑物补偿费,经公示复核无误后,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
四、征地安置方式
对被征地农村村民以农业生产的方式进行安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土地安置被征地应安置人员,保留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农业人口身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6年12月7日前)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书面送达屏山县统一征地服务所,联系人:余国正,联系电话:0831-5771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工作组织实施。
屏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