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一)农村教师周转宿舍是指中央、省、市、县政府出资,新建或利用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改扩建,产权属国有,由学校统筹管理、安排、使用。
(二)为加强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充分发挥周转宿舍使用效益,改善农村学校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稳定农村学校教师队伍,促进城乡教师交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三)县上成立教师周转宿舍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校后勤保障指导中心,负责教师周转宿舍使用的监管工作;学校也应成立相应的管理领导小组,并结合本校实际,根据省、县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制定本校教师周转宿舍管理的实施细则。
(四)教师周转宿舍如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漏水、停电、停水、墙面脱落、地面脱落等情况,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进行维修和承担费用。
二、使用对象
(五)享受教师周转宿舍对象顺序为:支教教师、特岗计划教师、城乡交流教师、在学校值班值守教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学校所在地没有住房的教职工、其余情况由学校结合实际制订方案经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确定。
三、入住申请及审批
(六)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的入住对象须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严格按照本校制定的《教师周转宿舍管理细则》,对提出申请人员情况审核,并进行为期7天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学校按照申请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以及年龄、资历、家庭人口等相关条件统筹安排;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使用教师周转宿舍。确定入住对象后报县教育体育和文化广电局备案。
四、使用程序
(七) 符合条件人员申请批准后与学校签订教师周转宿舍使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面点交房屋的设备实施,登记造册。协议原则上一学年度一签(但不得超出一学年)。学校可向入住周转宿舍的教职工收取维护费,维护费根据当地的物价、市场房租实际水平测算,应低于当地市场房租。
五、取消入住资格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住教师应当及时退还教师周转宿舍。
1、已调离学校、自动离职、辞职、退休、死亡、被开除以及被解聘者;
2、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连续3个月闲置不住;
3、改变住房用途、从事非法活动者;
4、单身教师成家后本人或配偶在距离学校所在地较近范围内已拥有住房者(含继承、购买、租赁、自建等)
5、协议期满未办理续住手续者;
6、违反县教体文广局和学校相关规定,不符合入住条件者;
7、其他原因属于应当退房者。
六、入住教职工应履行的职责
(九)入住期间,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进行房屋装修。应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周转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护好宿舍内的各种设施设备;单位配备的设备设施因使用不当导致损坏的,由入住教师负责按实赔偿或维修恢复。
(十)教师周转宿舍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由入住教师个人承担,并按规定时间缴纳。
(十一)教师周转宿舍入住教师应明确各自卫生责任区,确保周转宿舍卫生整洁。
(十二)教师周转宿舍如出现非人为因素的水电气户外设备设施故障、墙面粉刷层剥落、地面空鼓开裂等情况,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如人为造成损坏的由住户自行更换和维护并承担一切费用。室内插座、灯泡、开关、水龙头等易耗品由住户自行更换和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七、责任追究
(十三)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师周转宿舍分配中要坚持公开透明,因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四)符合退房条件、应当退房又拒不退房者,由学校按照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处理。
(十五)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