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
济人社明电〔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2〕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明电〔2012〕12号)要求,决定从2012年5月15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企业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检查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加班工资规定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的检查,还包括检查其注册资本、劳务派遣协议是否规范、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有无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5月15日至24日)。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并对专项检查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2年5月25日至6月25日)。市直、县(市、区)分别组成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1年6月26日至28日)。对专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汇总分析,疏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建议,及时报送专项检查书面总结。
三、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成效。
(二)要严格执法,立足建立长效机制
集中力量,从政策法规、劳动关系、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仲裁、就业等相关科(室)、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由劳动监察部门牵头,组成执法检查组,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书面审查工作,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不合格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要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工作人员的作用,及时沟通情况,加强预警预测。通过检查,摸清所辖企业用工情况,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情况,逐步建立对企业用工情况的动态监控和分类监管。对存在问题而又拒不整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要结合这次执法检查,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化企业评选、工资支付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等制度,逐步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要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联合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妨碍执行公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其间,市局将派出督查组对市直和县市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三)要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市直及县(市、区)于2012年5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检查结束后,要对这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6月29日前上报专项检查总结及“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
联系电话(传真):2967598
电子邮箱:jinjcjd2008@163.com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