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监测和调控,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企业薪酬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18〕121号)、《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同意实施〈山东省企业薪酬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的复函》(鲁统函〔2018〕43号)要求,决定开展2021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时间
薪酬调查实施时间:2021年4月15日—4月30日。
调查数据上报截止时间:4月30日。
二、调查内容及对象
调查内容为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人工成本情况和劳动者工资报酬情况(详见***1、***2)。
调查对象为人社部采用抽样方法抽取的样本企业,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三、调查方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联系本地区参加调查的企业,组织业务培训,督促并指导企业登陆薪酬调查网站进行数据填报。不具备网络在线填报条件的企业,可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填报的数据汇总、审核后,统一上报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调查管理
(一)国家人社部负责样本企业的抽取、分配,维护企业薪酬调查信息系统,提供薪酬调查培训手册。
(二)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的调查工作组织和业务指导,对企业薪酬调查数据进行复核。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具体组织实施,按规定培训企业调查人员,指导企业填报数据,督促企业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数据,负责对数据质量审核确认。
(四)样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员做好数据采集、录入工作,并对调查制度的修订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薪酬调查网址和操作手册可在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目中。
四、有关要求
(一)周密组织调查工作。本次薪酬调查经国家统计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对样本企业的培训,严格按照分配的样本企业数量、行业结构和指标解释组织填报工作。各样本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调查工作。
(二)确保调查数据质量。各样本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按要求填报主要经济指标、人工成本指标及从业人员工资报酬指标等数据,确保各项调查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县(市、区)要严格数据审核流程,加强调查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及时解决填报出现的问题,并按照不低于本地区样本1%的比例进行抽查,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三)加强工作调度督导。各县(市、区)要建立工作调度制度,对进展较慢的企业进行重点督导,确保按规定时间报送数据。对无故拒绝或拖延填报、故意隐瞒真实数据的企业,会同统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1:企业人工成本情况
***2: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