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局限制贝敏伪麻等部分药品最高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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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24日发表
县发改局及时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贝敏伪麻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32号)给各医疗单位,要求各医疗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超出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此价格从10月8日起执行,并在四川价格网(www.scpi.gov.cn)向社会公布,我县各医疗机构等单位及经营者均可上网查询。该局将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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