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三方联动惩戒拒执
2014年10月,被执行人梁某、唐某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由县法院移送至县公安局进行刑事侦查。2015年5月,鉴于被执行人梁某、唐某某主动履行义务且态度良好,县检察院最终决定对被执行人梁某、唐某某不予起诉。
据调查,被执行人梁某与申请人王某某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梁某在2013年11月7日将房屋出售得款450000元。同时查明梁某在2014年7月1日出资1500000元与李某某成立了公司,并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经理。梁某有能力却没有履行执行判决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唐某某与申请人陈某在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法院执行人员电话通知唐某某主动履行,唐某某却称未领到陈某的赔偿款,拒绝履行义务,并拒绝透露其打工地址。经查,执行人员发现唐某某将陈某在拆迁补偿中应得份额在内的120余万现金全部领走,后又逐步将财产转移,存在有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拒绝履行的情况。
蓬安法院随即将这两案件移送至县公安局,经过侦查,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将两案件移送至县检察院。随后,县检察院告知梁某、唐某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已列为刑事案件,梁某、唐某某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一改往常“事不关己”的态度,当即主动履行了义务,且态度良好。县检察院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梁某、唐某某不予起诉。
自全市开展打击拒执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县法院、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有效打击拒执犯罪的联动机制,起到了很好的震慑和教育作用,促使被执行人主动认识错误,积极履行义务,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有效地攻克了执行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