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明确各级各部门的主体责任,经县编委会2012年第四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管理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辖区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金城镇在镇政府的城镇管理办公室增挂金城镇规划建设监察中队牌子,马鞍镇政府增设一个行政中层机构城镇管理办公室,同时增挂马鞍镇规划建设监察中队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的体制,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规划建设监督执法工作,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其他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职责由经济发展办公室承担,并落实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条例》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镇、乡、村规划区和控制建设区域内规划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本乡镇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县《条例》贯彻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开展执法业务培训,规范完善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程序,会同相关部门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大案要案;县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在县住建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违反《条例》行为的监察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监察执法检查活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的执法工作,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执法检查,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村建环卫服务中心,负责村民建房资格审查、完善手续、过程监管及危房鉴定、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风貌打造等事务性服务性工作,协助所辖乡镇人民政府执法;县监察局依据职权对乡镇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贯彻《条例》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条例》要求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新政、度门、光华等县城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仪委办发[2012] 7 号和仪府办发[2013]11号文件履行职责。
三、加强学习宣传,全面提升我县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分管领导、乡镇经济发展办工作人员要把学习贯彻《条例》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切实承担《条例》和相关业务培训的重任,组织开展对县级部门负责人、城乡规划管理人员、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具体经办人员的法规知识、业务知识培训,严格办事程序,规范办事流程,不断提高县乡镇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县规划建设监察大队、村建环卫服务中心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条例》学习,组织开展《条例》知识进万家活动,让 建设必须规划,违反规划必究的观念深入人心,不断推进我县城乡规划建设的规范化、法制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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