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水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公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41号)和《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充市财政局、南充市水务局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14〕570号)精神。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现就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7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南部县水务局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