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11月24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12月24日—2019年1月4日(10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要求听证。
电话:0817-6263850
地址:阆中市七里新区巴都大道政务服务中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阆中市宝台乡中心校污水排放及场镇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工程项目 | 阆环验[2018]33号 | 2018.12.24 |
阆中市宝台乡中心校污水排放及场镇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工程项目项目
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阆环验〔2018〕33号
一、同意验收组意见。
二、阆中市宝台乡中心校污水排放及场镇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工程在建设中认真贯彻执行了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环保审批手续完善,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经四川锡水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竣工验收监测,噪声达标排放,栅渣经定期清理后用于土地施肥,污泥存放于污泥池内经自然干化后用于土地施肥。该项目固废、噪声符合环保竣工验收条件,同意通过阆中市宝台乡中心校污水排放及场镇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工程噪声、固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验收组的各项建议,加强环保设施(措施)的管理与维修,保证环保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确保污染物实现全面、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项目运营期间,请阆中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阆中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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