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获一起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商品猪案
2021年11月16日,阆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G75兰海高速阆中收费站查获一辆商品猪运输车,该车装载有63头商品猪,货主要某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查,当事人要某于2021年11月15日从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一养殖场收购商品猪63头,在既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也未取得有效检疫证明的情况下,于次日7时将该批商品猪运输至G75兰海高速阆中收费站,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阆中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对该批动物进行逐一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批商品猪猪瘟、非洲猪瘟和口蹄疫病原学检测均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商品猪,阆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动物在经营、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前依法申报检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当前正值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也是畜产品的消费旺季,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阆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持续加大对动物防疫的执法检查力度,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践行“四个最严”要求,确保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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