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告知书高工质听告字〔2016〕82号
南充市高坪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高工质听告字〔2016〕82号
南充嘉森林业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泰客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两公司无正当理由长期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南充嘉森林业有限公司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但本局执法人员核查时你公司在登记注册地址处没有经营办公机构和办公场所。你公司自2014年9月30日至本局执法人员调查结束时止,没有纳税记录,为南充市高坪区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没有报送2014、2015年度企业年报。
你南充市高坪区泰客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但本局执法人员核查时你公司在登记注册地址没有经营办公机构和办公场所。你公司自2013年1月至执法人员调查结束时止,没有纳税记录,现为南充市高坪区国家税务局注销户,没有报送2015年度企业年报。2014年12月17日你公司虽在南充晚报刊登“注销公告”,但你公司至今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笔录2份,证明你两公司在登记注册地址处没有经营办公机构、无办公经营场所的事实。
2、你两公司2013年1月1日至今国税、地税纳税情况资料各1份,证明你两公司长期未纳税的事实。
3、你两公司企业年报记录电子档案打印件各1份,证明你两公司未依法公示企业年度信息的事实。
4、你两公司工商登记电子档案打印件各1份,证明你两公司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5、你南充市高坪区泰客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注销公告”1份,证明你公司未经营拟注销的事实。
本局认为:你两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构成无正当理由长期未经营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吊销你两公司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两公司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两公司公司应当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南充市高坪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