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出台临时救助措施兜住民生底线
为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 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南充市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市民今后遇到这些情况,将获得临时救助。根据《意见》,救助范围包括家庭和个人,临时救助最高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救助范围和对象
根据《意见》,临时救助范围和对象为凡属我市户籍人口和在我市实际居住满1年以上的常住人口(以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为准),因下列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
家庭对象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就医、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家庭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救助申请的受理
根据《意见》,临时救助申请包括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受理。 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 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 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受理。
救助需要的证明及标准
根据《意见》,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致困原因证明。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单位可先行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根据《意见》,临时救助标准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由各县(市、区)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别、困难程度、困难时间长短,人均救助水平参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科学制定, 最高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对特殊困难情况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可以增加救助额度。 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民政部印发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救助标准实施救助,并按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助、救助返回等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