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潆溪镇荆溪镇新建街道办事处部分土地的公告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潆溪镇、荆溪镇、新建街道办事处部分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的规定,现就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兰州至重庆铁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交运〔2007〕112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兰州至重庆铁路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08〕229号)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兰渝铁路南充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09〕200号)文件精神,依法征收潆溪镇磨子石村八组土地面积7.54亩、寺山岭村二组土地面积0.19亩;荆溪镇花厂村六组土地面积11.84亩、七组土地面积32.62亩、十一组土地面积6.37亩、十二组土地面积1.02亩;屈家庙村一组土地面积9.71亩、三组土地面积24.42亩、四组土地面积15.28亩、八组土地面积1.25亩、十组土地面积6.15亩、十一组土地面积19.71亩;新建街道办事处父子桥村十四组土地面积14.52亩;芦溪镇袁家店村八组土地面积1.67亩、九组0.21亩,作为兰渝铁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地后的土地补偿及人员安置,按南府办函〔2009〕200号文件规定执行(土地面积以测绘面积公示后确认的地类、面积为准)。本公告发布之日为计算人员安置补偿的截止时间。
三、被征地村组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南府办函〔2009〕200号文件规定执行,青苗、林木补偿以测图量算面积为补偿依据。
四、南充市顺庆区兰渝铁办将派员和乡镇一起到被征地村民小组办理征地、安置、补偿相关事宜。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后,在铁路用地红线内新建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告知。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