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的更正公告
关于《南充市顺庆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的更正公告
南充市顺庆区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1月13日在区政府网站发布的《南充市顺庆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根据工作需要,更正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重新公开征求意见。
南充市顺庆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8日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求时间从即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18时止。
监督电话:2312906;意见收集人:区农业农村局;电子邮箱:1437385222@qq.com;通讯地址:南充市顺庆区农业农村局(育英路42号)。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和落实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用地的管理及相关执法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全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实行乡镇(涉农街道)审核批准,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共监共管的联合机制,防止违法违规建房用地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 建立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为主的区级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全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应当明确本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的牵头机构和责任人,负责日常工作,各自履行职责,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联合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指导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大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的法规宣传和教育,做好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把关、审核与批准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由散居向适度集中居住、由一般村向中心村、由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切实改进农村建房模式,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全面推行“三统一”(统一规划选址、统一建筑风格、统一建设管理)的建房模式;按川北民居风格,全面推广排屋式和多层公寓式建房,原则上控制独立式住宅建设;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区、乡镇(涉农街道)、村三级互联互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档案及电子档案数据库”“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及电子档案数据库”,实现补齐短板、提高实效、规避管理漏洞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网络化管理体系;制止违法违规用地建房,切实保护好耕地红线。
第三章 相关内设(派驻)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乡镇(涉农街道)乡村振兴办或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承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区农业农村局的工作指导,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空间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检查申请的宅基地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涉及林业、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第十条 乡镇(涉农街道)中心国土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林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改建的,可按照省上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 乡镇(涉农街道)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村镇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助乡镇(涉农街道)政府加强农村建房风貌引导、生活污水排放和农村工匠管理,参与联合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参与农房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乡镇(涉农街道)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宅基地及住房建设审批原则及条件
第十三条 宅基地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对一户拥有多处农村宅基地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予以收回多余农村宅基地(继承及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除外)。农村村民迁建农房必须拆除旧房,并及时对旧宅基地进行复垦。共建房屋拆除后应注销原房相关产权证书,原宅基地移交村委会另作他用。
(二)统一标准、节约集约的原则。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其面积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用地。用地面积标准为人均25至30平方米,其中城镇开发边界线内人均25平方米(边界线内每户最高不能超过125平方米,边界线外每户最高不能超过150平方米)。扩建所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户人口3人及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农村住房建设建筑密度不超过90%,层高不得超过两层(一楼一底)。享受易地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等补助政策的,建房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符合规划、满足安全的原则。按照全区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规划,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遵循集约用地集中建房的原则,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打造“美丽顺庆•宜居乡村”农房建设试点。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原则上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业规划等相关规划。建房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及输水、电、气等设施。涉及河道、公路、铁路、风景区、自然保护地及其它规划控制区的土地,必须征得相关部门(单位)的同意。区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依法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完善工作,指导乡镇(涉农街道)依照法定程序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和批准实施,对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要求,乡镇(涉农街道)要全力加大宣传,引导村民,尽量选择在集中建房点建房;要鼓励村民,自治推进,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通过村民自我管理,实现自觉到集中建房点建房;要引进理念,示范推进,提高已建成集中建房点的绿化美化以及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已规划集中建房点的配套设施,吸引村民集中建房。
第十四条 申请宅基地的农户,是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口、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享有相应权益并承担义务的农村村民。
第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申请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采取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对“户”的认定,原则上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申请;被赡养对象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特殊情况由乡镇(涉农街道)提出意见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审定。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审批新建、改(扩)建住宅用地:
(一)因婚嫁等原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的或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因实施国家项目拆除或因集体建设规划调整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原有住房破旧、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造或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需要扩建住宅,且在原址建设符合规定的;
(四)经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或外迁入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新建、改建住宅用地:
(一)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业规划等相关规划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做生产经营用途的;
(四)家庭人口全系城镇居民的;
(五)选址点有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六)不愿意承诺拆除旧房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
(七)不符合铁路、公路、高速公路、河道、水利设施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安全距离的;
(八)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情形;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申领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书面申请。村(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相关申请要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涉农街道)。没有分设村(居)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由村级组织进行审查、公示,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总共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乡镇(涉农街道)乡村振兴办或经济发展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送乡镇(涉农街道)中心国土所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林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后,由乡镇(涉农街道)中心国土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审批。乡镇政府(涉农街道)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对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依据乡、村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在乡、村规划区外确需建设村民住宅的,引导在村民聚居点集中建设,按本条前款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涉农街道)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涉农街道)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 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申请进行验收,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并通过验收;住宅建成后应拆旧房,原则上在通过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验收后90日内拆除旧房。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检查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及乡镇(涉农街道)共同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执法监管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情况进行指导、抽查、监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检查宅基地方面的违法行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督检查耕地保护、规划许可、用途管控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区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建房施工单位、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依据乡镇村庄规划对建房风貌进行管控。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负责监督检查对农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制执法。
第二十四条 乡镇(涉农街道)应建立并落实农村村民建房违法占地巡查制度,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发现、制止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第二十五条 乡镇(涉农街道)应当落实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将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参与农村住房建设日常指导。各村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
第二十六条 乡镇(涉农街道)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实行“三到场”制度,即批前现场勘察、批后现场放线定界、房屋竣工验收登记发证,确保农房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乡镇(涉农街道)应对农房建设审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乡镇(涉农街道)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通知书、乡村规划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承建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屋。
超过审批标准多占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章 附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实施细则认真抓好执行,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到区农业农村局。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1.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说明
8.农村村民建房申报审批流程说明
9.统一规划选址说明
10.统一建筑风格和建设管理说明
***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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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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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 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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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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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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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说明:住房外观风貌等设计作为附图,与申请表一并报送。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 共 人,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按照设计图施工,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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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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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 面 积 | m2 | 建筑层数 及高度 | 层 米 | 外观风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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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国土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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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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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相关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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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村振兴办或经济发展办公室 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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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位置 建设规模 附图及***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顺农宅字 号 顺农宅字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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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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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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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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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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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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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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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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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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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 |
| 南 |
西 |
|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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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附图: 顺农宅字 号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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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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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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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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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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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总建筑面积 | m2 |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 | m2 | 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 m2 | ||||||||||
住房造价 | 万元 | 结构类型 |
| 外立面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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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是 2.否 |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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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竣工 验收 内容 | 验收项目 | 验收情况 | |||||||||||||
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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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揽人对完工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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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有施工记录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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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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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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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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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活污水是否收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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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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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姓名/单位/职务)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第三服务方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专业技术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 |||||||||||||
农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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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有关部门意见 | 乡村振兴办或经济发展办公室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中心国土所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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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说明
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乡镇审批”的法定程序,将除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和国有农场区域内土地以外,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全部下放到乡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土地的村民住宅用地,全部实现乡镇审批。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居)民小组(或村委会)受理。村(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相关申请要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村(居)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
没有分设村(居)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
乡村振兴办或经济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3)送中心国土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乡村振兴办或经济发展办公室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乡镇(涉农街道)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尽量委托乡镇有关部门审查。乡村振兴办或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审批。
(一)申请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农户,需提交以下资料:
1.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2.户籍和身份证明;
3.符合要求的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5.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1)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
6.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2)
(二)申请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农用地转用审批证明或未利用地许可证明(自规局出具);
2.户籍和身份证明;
3.符合要求的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城乡建设局提供建设图集供选择);
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5. 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情况说明;
6.填写《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1)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
7.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2)。
(三)经依法办理农用地、林地审批手续后,由中心国土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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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房申报审批流程说明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改革工作机构、中心国土所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改革工作机构、中心国土所、村(居)委会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政府申请进行验收,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6)。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书面申请;
(二)召开本村民小组2/3以上村民代表或户代表参加大会,经到会人员1/2及以上同意;
(三)村民小组出具审查意见;
(四)村民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
(五)乡镇(涉农街道)经办人员现场踏勘选址(“一到场”),审查申请用地村民所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核实人口数量;
(六)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提交申报资料,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张榜公示;
(七)乡镇(涉农街道)工作人员收集整理资料,签具意见,上报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八)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九)村委会张榜公示审批结果;
(十)乡镇(涉农街道)工作人员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会同村组干部放线定界(“二到场”);
(十一)农村村民房屋竣工及原房拆除复垦后,经申请,乡镇(涉农街道)工作人员复核验收(“三到场”);
(十二)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十三)农村村民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
(十四)发放《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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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规划选址说明
一、选址原则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形式和埋置深度。
二、统一规划选址
乡镇(涉农街道)按照“三统一”的要求先行做好农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工作。积极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衔接,编制好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统一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新增农村建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村建房建设用地计划应结合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和规模,重点用于全区中心村和新农村建设农民适度集中居住区,进一步控制农村建房无序扩张。
四、分类管理
(一)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1.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利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申请建房户必须先行取得规划批准手续。除规划的集中建房点外,停止审批新建、扩建农房用地,防止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2.城镇开发边界线内现有农房不得审批改建。若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户,且该户仅此一处住宅的,经所在乡镇(涉农街道)审定,可以维修加固使用或提前拆迁安置。
3.实施城市(乡镇)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农民,按拆迁安置协议实施安置。
(二)城镇开发边界线外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1.城镇开发边界线外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农民建房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农民建房用地审批。
2.偏远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实行零星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单宗审批。
(三)公路两侧农民建房用地选址的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路及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把握原则,并经相关路政管理部门出具选址意见后,方可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
2.区域内公路沿线农房建设用地选址在公路水沟外边缘控制标准为:国道20米外;省道15米外;县道10米外;乡道5米外;村、组道3米外。
(四)特殊区域农民建房用地管理
1.河道两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原则上不选址布局农房建设,确需选址建设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
2.水库。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选址布局农房建设。
3.气源区。输气管道中心线两侧300米、以气井口装置为中心直径500米、天然气净化厂周边2000米,禁止选址布局农房建设。
4.重要设施及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仓库规定的安全距离及隔离带外500米,禁止选址布局农房建设。
5.电力线路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为20米。
6.石油、天然气保护范围
①天然气气源区。输气管道中心线两侧300米、以气井口装置为中心直径500米、天然气净化厂周边2000米。
②汽车加油加气站。汽车加油加气站及附属设施区外50米内,禁止选址布局中心村、新村建设点;汽车加油站安全距离为自加油机算起20米范围内,禁止选址布局农房建设。
③石油、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区外各50米内,禁止选址布局中心村、新村建设点;石油、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禁止选址布局农房建设。
(五)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保护范围。
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禁止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两侧各5米和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1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工程建设应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以及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布局建设工程的,应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六)文物。
农村宅基地选址不得违反当地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不得损坏古树名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宅基地建设过程中,如发现地下文物古墓等,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申报。
(七)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域不得选址布局农村宅基地。已在该区域内建成农房的,应按有关规定逐步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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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建筑风格和建设管理说明
一、统一建筑风格
(一)建立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图库
区城乡建设局指导乡镇(涉农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库,不同面积至少要有三种户型,每种户型最少要有两种不同的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免费供建房村民选用。
(二)图纸设计要求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导则的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建房村民对拟采用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或者修改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设计或者修改。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或者修改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修改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负责。
二、统一建设管理
(一)建立建设施工单位数据库
区城乡建设局指导乡镇(涉农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库。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二)建立诚信管理制度
乡镇(涉农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建设施工单位数据库建立诚信管理制度,黑名单制度,实行数据库动态管理,同时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三)施工合同
乡镇(涉农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建房村民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
合同推荐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全省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四)建筑材料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管。
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五)施工监督管理
乡镇(涉农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
乡镇(涉农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乡镇(涉农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与施工单位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施工单位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六)竣工验收
区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指导乡镇(涉农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具体办法。
乡镇(涉农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会同建设施工单位根据竣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