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举措保障农民工工资不拖欠
《南充市市辖城区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根据《办法》,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的5%比例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发生工资拖欠时,用于先行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在我市市辖城区范围内承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所有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的5%比例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施工企业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向有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保证金。施工企业在开工前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项目竣工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的,由施工企业提交申请并承诺无拖欠工资,方可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根据《办法》,因工程施工发生工资拖欠的,经人社部门确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动用工资支付保证金,由施工企业组织发放,人社、建设、公安负责现场监督,用于先行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待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后,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该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及时补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等额资金。经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动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施工企业必须在两个月内足额补交。逾期不全额补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施工企业如长期信用良好,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可依规减交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已减交的施工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责令其在两个月内按项目补交减交和提前退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逾期不全额补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