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修订下发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将从2014年7月1日起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施行。 新修订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按照设立零售药店的基本要求,从零售药店的质量管理、人员资质、营业面积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优化了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批流程,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审批的承办主体、申报资料和基本条件,完善了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内容。同时,根据《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办法实施后,定点零售药店的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且保证药店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对于受到食品药品监督和物价部门的违规处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后不满5年的,将不能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 新修订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化规定,将对促进定点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