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三方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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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13日发表
为进一步提高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我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制定《建立调解联动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的实施办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三方联动机制。《办法》规定,未进入诉讼程序,直接由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有效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方联动机制建立后,全市将形成资源共享、力量共用、良性互动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体系。(局调解仲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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