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域成都城乡劳动者同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综合保险并轨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并轨政策。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的老年补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综合保险老年补贴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12%,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综合保险缴费基数,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综合保险缴费年限,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接续政策。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以及以后被用人单位新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8%;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12%,2016年1月1日起,按四川省当时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执行。 前已参加综合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从起,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前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与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前的综合社会保险老年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累计计算。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和以后被用人单位新招用的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工,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综合保险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并轨政策。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只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医疗保险基金;综合保险缴费年限,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接续政策。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劳动者,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4.5%并逐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用人单位按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7.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前已参加综合保险、无用人单位的本市户籍劳动者,从起,可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自愿选择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与后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综合保险门诊医疗个人账户累计结存额继续使用。 三、综合保险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以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前已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从,按照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用人单位按该类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缴费标准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并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办发〔2009〕66号、人社部发〔2009〕191号文件有关规定,并轨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后,按《工伤保险条例》、《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接续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