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从1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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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13日发表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号)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市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新标准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为455元/月人;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为385元/月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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