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办培训机构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上海正式颁布一标准两办法
教育是民生大事,民办教育在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提供多元选择、激发教育活力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规范民办培训机构?怎样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综合监管?为此,市政府正式颁布《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即“一标准两办法”),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申请流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与要求。
“一标准两办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和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基于贯彻2016年1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落实国家颁布的民办教育系列文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需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了由市教委、工商、人社、民政四部门共同制定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推动和保障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实施及落地。
2017年4月,由市教委、工商、人社、民政等部门共同组成专题工作组,并具体委托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组建文本起草组,启动调研和文件拟订工作。在制订过程中,文本起草组广泛征求了消费者、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相关管理机关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多次征询了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及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意见,共召开近百次会议。文本先后经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多次审议等程序,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一标准两办法”作为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规范性文件,是对民办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准入管理、规范管理的基本依据。其中,“一标准”是本市各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的许可要求,对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教师队伍、办学投入、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培训项目与课程教材等都提出了具体的设置要求;“两办法”对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举办、审批登记、变更等全流程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均包括总则、设立审批登记、机构管理、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培训活动的特殊规定等7章内容,并根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不同属性分别予以具体规定。
规范培训机构管理,满足9个基本条件方可申请
在上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一标准两办法”中规定: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以上9个基本条件才可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
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其中,法人需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且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需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另外,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其中,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还应当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严把安全底线,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在民办机构的管理上严把安全底线,“一标准两办法”中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应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另外,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同时,“一标准两办法”中明确规定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 人。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应遵守合法性合规性等承诺,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教育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健全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据悉,本市将建立检查督导制度,各区教育、人社、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民办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年度检查等工作。
多平台理性选择培训机构,维护合法权益
消费者可以通过登录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上海职业培训指导服务网、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各区教育门户网站,查询和了解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品牌特色、师资配备、教材选用、学校口碑等情况,并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理性选择适合的培训机构。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及各区投诉举报网站进行投诉、举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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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将落实分类管理制度
在市政府正式印发的《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将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并进行分类管理,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设立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名称管理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民办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来说,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等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