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界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5月20日
界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和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四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第五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六条 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2. 缴费补贴。省级及我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市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市财政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七条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及领取条件
第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第九条 基础养老金。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承担。上级政府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我市将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第十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印发之日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各乡镇街道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六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十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参保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基金预算,强化支出预算的执行力,提高基金运行和基金管理效率。
第八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市、乡两级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设施和人员,根据服务人数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工作经费按当年度参保人数每人不少于1.5元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要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理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好工作经费。 市公安部门应配合研究城乡居民户籍人口的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提供城乡居民户籍管理有关情况。 市宣传部门要搞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工作。
第九章 信息化建设与金融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并将之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二条 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确定金融服务机构。要根据金融服务基本标准以及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作出的服务承诺,建立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界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政秘〔201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