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阜合现代产业园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7号)的有关规定,弘扬工匠精神,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现就我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发证日期为准。
二、申领和审核程序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与企业享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信息联动等方式进行审核,并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或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www.ahosta.gov.cn)联网核查等方式对职工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核查。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人员信息表》(***1)送交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审核,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情况进行审核。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职工本人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确认表》(***2),办理相关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五)在网络申请渠道尚未开通前,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3),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验、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审核并公示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六)职工本人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办理现场确认的,可委托其他个人代为办理,但不得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申领手续。委托代办人办理现场确认时,除需按前述规定提交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职工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
(七)职工在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通过后死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申领时提供的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八)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再次晋升等级的可再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相应等级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九)非本省考取证书的职工,符合申领条件的也可按本通知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跨省、市迁转失业保险关系的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应持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未享受补贴的有效证明。未迁转失业保险关系的,还需提供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年限证明。
三、补贴标准
(一)职工个人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
(二)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本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职工个人取得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规定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50%,即: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增补5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增补75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增补1000元。
四、资金使用
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五、相关规定
(一)职工在失业期间个人取得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已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技能提升补贴。
(二)职工参加企业组织的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在企业已享受过就业资金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职工减半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技能提升补贴。
(三)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职工个人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培训获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再享受就业资金职工个人岗位提升培训补贴。
(四)自2017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已享受就业资金职工个人岗位提升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技能提升补贴。
(五)自2017年10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外的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自2018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内的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参保企业及职工宣传政策、解读政策,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强化风险防控。要加强补贴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工作,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防冒领、骗取及重复补贴。要建立违规黑名单制度,对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职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勒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取消其3年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动态掌握情况。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要建立基础台帐,加强数据收集整理,全面掌握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基本情况,及时分析动态。在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1.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名单信息情况表
2.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确认表
3.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4日
***:***1.2.3.doc [49.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