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阜合现代产业园区人事劳动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1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鼓励企业诚实守信经营、稳定就业岗位,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享受稳岗补贴的对象与条件
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且使用管理规范的县市区可实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工作。
企业申领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即非国家或省、市政策性关闭破产(整体关闭破产)名录内企业,且企业申领年度未受过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二)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指根据国家发改委等28部门《印发
(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申领稳岗补贴年度缓缴失业保险费的,补齐后可申报稳岗补贴。
(四)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省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以企业上年度1月在岗职工人数为基数,按企业上年度全年裁减职工人数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39条、第44条第一至第三款解除合同的职工不计入企业裁减职工人数。
二、稳岗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三、补贴资金使用
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纳入本市基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申领和拨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安徽省阳光就业网稳岗补贴申报系统,进行稳岗补贴申报。阜阳市直、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工业园区、失业动态监测企业提交阜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预审,县市区企业提交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2016年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后台信息比对,完成对申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裁员率、信誉等情况的预审。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预审通过的企业的名称及稳岗补贴金额,在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三)公示结束后,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最终预审通过的申领补贴企业名单和稳岗补贴金额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并经申领企业确认的稳岗补贴金额进行审定,按照基金拨付程序,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稳岗补贴审批系统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是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司其职,认真落实,引导和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宣传。利用部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知晓政策内容,熟悉办事流程、积极申领稳岗补贴,并按规定要求使用。要创新宣传手段,充分运用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加强政策的主动推送,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基金管理。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四)加强***监测。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了解企业岗位变化,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企业违背承诺裁员的,按照《关于享受岗位补贴的重点帮扶企业违背不裁员承诺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批复》(皖人社秘〔2013〕256号)追回资金,或从2017年稳岗补贴资金中扣减。
(五)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阜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阜人社〔2015〕75号)停止执行。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