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 | 执法机构 | 备注 |
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事项执法检查 | 对劳务派遣许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等相关被许可对象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2.《***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一)第12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外国人来华工作领域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在华工作外国人、受委托专门机构信用记录形成、归集、公示、使用机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3第19项技工学校设立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拟在设区的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拟在县(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资格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6.《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政府245号令)***3第18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下放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8.《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老护字〔1995〕第225号)第九条: 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必须填报《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并按下列要求审批: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 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二) 省直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企业所在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三) 地、市直属企业,经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四) 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五)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报核发其营业执照部门的同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随机抽查 | 外国专家局、法规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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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 | 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2.《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随机抽查 | 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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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力资源市场执法检查 | 对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执行就业促进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随机抽查 | 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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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保险执法检查 | 对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 | 1.《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随机抽查 | 征缴中心、医保中心、企业中心、工伤中心、失业中心、事业中心、局基金科、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
***:阜阳市人社局随机抽查清单.xls [33.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