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执法随机抽查监管细则
一、抽查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二、抽查对象
各类用人单位;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三、抽查方式
1.随机选定抽查企业。在已经建立的各类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目录库中随机抽取。
2.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执法检查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3.四不两直一坚持。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坚持问题导向。
四、抽查要点
1.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情况;
4.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五、抽查程序
第一步:根据市政府、省人社厅等上级部门安排,或者根据群众举报、舆情信息等情况,或者根据其他工作需要,制定随机抽查计划;
第二步:在已经建立的各类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目录库中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及人员;
第三步:在执法检查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建检查组(2人以上);
第四步:赴抽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第五步:向局分管领导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重大事项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步:形成检查报告,并采取如下措施: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移交、移送;
第七步: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督检查信息;
第八步: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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