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征缴中心贯彻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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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13日发表
根据《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阜人社发〔20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征缴中心贯彻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政策。
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到19%;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降至1.5%,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1%,个人费率0.5%维持不变。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5、6月份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其多缴费用可抵扣次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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