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阜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一、居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大、中(含中专、中技)、小学生(含入托入园儿童)、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 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层次:实行市级统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政策制度,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
三、居民医保基金包括: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四、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一)在校大、中、小学生、入托入园儿童每年个人缴费30元(其中残疾人20 元);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年个人缴费50元(其中残疾人30 元);
(三)18周岁以上城镇其他居民每年个人缴费130元(其中残疾人100元);
(四)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个人不缴费,由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从当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补助。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所需的个人缴费,由当地残联负责审核后,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助。
五、居民参保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的办法,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和入托入园儿童,统一在其所在的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按学年或学制缴费。跨地区就学或办理转学的大、中、小学学生,不再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医疗保险。已在原户籍地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六、居民参保时间: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
七、待遇享受时间: 城镇居民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次年的至为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
八、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本人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一次门诊医疗费用30元以上,160元以下的,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最多享受四次普通门诊医疗报销待遇。
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拨付高校包干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高校自行制定,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九、参保居民如何办理住院:参保居民患病需住院治疗时,凭医疗保险IC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住院登记,经医院核对参保居民的个人基本资料后办理入院手续。治疗结束后,医保费用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只需支付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医疗费用,其余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十、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在本市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5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十一、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市内三级、二级、一级医院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70%、75%、80%,其中,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脑瘫等特大疾病,在以上报销比例基础上再提高5%。
十二、参保居民最高报销限额: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一个年度内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十三、参保居民门、急诊费用如何连续报销:参保居民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与住院治疗未间断的门、急诊抢救费用,与住院治疗费用合并按一次住院结算。
十四、参保居民如何转往外地看病治疗:1.参保居民患病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三级或专科医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可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在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减少5%。2.参保居民患病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应在入院后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3.大学生实习和寒暑假或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大学生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执行。
十五、参保居民医疗费用实行兜底报销:实行参保居民实际报销金额与实际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40%的,按40%支付比例兜底报销。
十六、参保居民用药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十七、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用:参保居民因病在本市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分别为10元/天、15元/天、25元/天;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床位费支付标准为40元/天;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危重病人在重症监护室治疗等特殊情况床位费据实报销。
十七、参保居民十八种慢性病进入医保:
冠心病、中风后遗症、依赖性糖尿病、恶性***、肺心病、高血压病、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活动性肝炎、股骨头坏死、强直性脊柱炎、血友病、癫痫。
十八、如何办理慢性病审批:患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填写《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由所在社区或学校签署意见,并附两年内在二级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等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半年(或一个季度)鉴定一次。经医保慢性病专家组鉴定合格并确定治疗方案后,发放《慢性病治疗证》,慢性病患者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或在医保慢性病服务部购药治疗,并即时结算费用。
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恶性***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可直接进入门诊慢性病治疗。
十九、参保居民患慢性病报销比例:恶性***、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三个病种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设起付费标准,按80%的比例报销;其余病种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报销。
门诊慢性病患者需住院治疗时,应中止门诊慢性病治疗,出院后即时恢复。
二十、 以下九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居民医保范围:
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识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对持有《残疾人证》(不含3周岁以下)且实际年龄不大于6周岁的儿童,患脑瘫、听力语言障碍(限置入人工耳蜗或者佩戴助听器)实施抢救性康复治疗的,纳入城镇居民门诊医疗报销范围,并按训练周期予以定额补助。
二十一、家庭病床的设立:参保居民因病呈植物人状态、四肢瘫痪以及患帕金森氏病晚期、恶性***晚期等,连续住院3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可以设立家庭病床。在家庭病床治疗和护理的方案由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执行。所需诊疗、药品等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按季度结算。
家庭病床的日常治疗和管理由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二十二、参保居民生育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育龄妇女生育费用,顺产的按照1000元,剖宫产按照2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据实报销。
二十三、参保居民免费健康体检的条件:参保居民连续两年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根据基金结余情况,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健康体检计划,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后,可以免费健康体检一次。
二十四、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或无第三责任人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经有关方面确认后,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本人或近亲属可以持有关确认资料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确认其参保资格后,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