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215号提案的答复
阜人社秘〔2013〕142号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215号提案的答复
张向华委员:
您的《关于认真落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科技专业技术干部的职称待遇问题的提案》收悉。我局对您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阜办发[2009]8号)规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要严格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只能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内进行,如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但单位相应岗位无空缺,也是不能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的。
至于提案中您所提到的一些部门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与行政职务挂钩问题,我局在以前类似的提案中已多次答复,根据安徽省人事厅皖人发[2002]69号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如取得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全面履行所聘岗位的工作职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单位即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内聘任其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如某些部门将专业技术职称与行政职务相挂钩,达不到行政职务要求的,不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落实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其做法是不妥当的,应予纠正。
在此,感谢您对人事、人才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请您今后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促进我们的工作进步。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市人社局事业科
联系电话:2273009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