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234号提案的答复
阜人社秘〔2013〕140号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234号提案的答复
张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提高我市“离休”工人及抗美援朝老战士的医疗保障待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规定,离休是指建国前参加***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离休人员是指建国前参加工作离职休养的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您们提出的所谓“离休”工人不属于此类人员范围,只能称之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按照《***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参加医疗保险。而对您们所提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及抗美援朝老战士的医疗待遇没有提及,因此对于适当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及抗美援朝老战士的医疗保障待遇目前没有政策依据。
最后,感谢您对医疗保险工作的支持,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
办理类别:D类
联系单位:市医保中心
联系电话:189****6376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