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阜人社发〔2013〕1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阜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5日
阜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我市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管理和运营等环节进行监督,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擅自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三)不按规定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参保人权益损害的;
(四)滥用职权伪造、篡改被保险人社会保险档案,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参保人权益损害的;
(五)以欺诈、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以欺诈、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为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条件的;
(七)其他违反社保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来访、来信、传真、电邮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提倡实名制,以便于沟通、核对、审查和反馈。匿名举报的,如果线索清晰、有实证实据、案情重大,仍立案调查。
第四条 本着对国家、单位和个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举报材料要摆事实讲道理,做到数据可靠证据充分,不得出现谩骂、羞辱性的语言,不得借机诽谤诬陷。
第五条 向我局投诉举报的,由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受理,初步登记分析后,报经局领导研究同意,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予以调查处理。
第六条 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举报电话:0558-2293368(含传真),来信地址:阜阳市阜王路185号劳动大楼五楼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邮政编码:236000;电子邮箱:fyrsjjdk@163.com。
第七条 来人当面投诉举报的,我局将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经征求举报人同意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举报人也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邮、传真、信函和其他方式的举报,我局指定专人拆阅 、登记。对内容不详的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应当立即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受理并立案调查的举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局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并向我局书面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经我局复核,一经发现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市局将责成重新处理,必要时市局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我局将在结案的一周之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负责受理、调查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客观公正、清正廉洁、遵法守矩、保守秘密;需要公务回避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案件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十三条 对举报材料以及办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
(一)每办结一个案件都应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卷宗;
(二)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第十四条 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五条 对因投诉举报而避免或挽回社会保险基金巨额损失的举报人员,我局将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