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工伤将同城同待遇
新老“工伤”将同城同待遇
我市工伤保险开始于2004年,目前参保人数达21万人,工伤保险基金积累达4000余万元。按有关规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发生了工伤,其工伤费用由单位自负。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后,可及时获得足够资金进行治疗,并享受相关待遇。
不过,从近年来看,我市一些单位在认识上存在薄弱环节,认为自己单位发生工伤的人员较少,未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有的企业处于破产、停产的境地,无力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还有的企业出于“晋级”的需要,对于员工发生的工伤往往隐瞒不报,从而使一些员工成为“老工伤”。
2011年9月底前,我市未参保的千余名“老工伤”将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现新老“工伤”同城同待遇。据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等四部门下发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4月底前,要将国有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6月底前,将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9月底前,将其他类型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市工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