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即将全面启动
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即将全面启动
日前,省医保中心印发《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和具体安排。《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参保申报缴费、参保信息变更、生育保险管理、生育保险待遇、制度实施衔接等。
《通知》要求凡符合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已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均应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参保单位接到通知后,于2008年11 月25 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申报确认手续。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由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通知》明确省直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单位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省医保中心结算;不符合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个人收取。参保单位欠缴或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通知》规定省直生育保险实施后,参保单位已怀孕职工,应在单位参保缴费后一个月内,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补办有关备案手续;怀孕女职工未完成生育分娩的,参保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次月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