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办法获省长常务会通过近期有望出台
《劳动保障监察办法》获省长常务会通过近期有望出台
随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应该说是我省制定的又一部重要的劳动保障地方性规章。草案由厅劳动保障监察处拟定,在省法制办指导下,经过省内外调研考察、专家论证等多个环节,不断修改完善,制定过程历时一年。
相比较1997年9月发布的《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即将出台的《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扩大了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等上位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了监察范围,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军队所属单位与其聘用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后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也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使监察范围更加全面。
二是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突出了用工所在地的属地管辖,同时,在投诉举报的受理、立案查处程序及条件、期限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是对监察事项进行具体化。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监察事项进行了细化,对重点查处的十三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了明确规定,突出了监察执法的重点。
四是加强了监察执法力量。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执法,监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规定县以上部门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新闻单位、企事业等单位中聘请法律监督员,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监察工作。
五是细化了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特别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延长工作时间、收取财物押金等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确定了处罚幅度,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和规范性。(劳动保障监察处 韩裕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