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1443号
各有关单位,各社保经办机构: 一、统一按照范本拟制企业年金方案 人社厅发〔2014〕60号文件针对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等两种情形,分别提供了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范本(***1)和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凡在我市报备的用人单位,从2014年7月1日起,要统一按照提供的范本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对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调整和终止等重点表述清晰、内容完整。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修订并重新备案。 二、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和备案材料 跨省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其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等,由集团公司在原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要按照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3)的要求,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准备和提供相应的备案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备案。 三、规范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出具缴费证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的样式(***5)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要及时公开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等信息,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跨地区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下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由参保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出具。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dbk/shehuibaozhang/yanglao/201405/t20140528_131102.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