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14〕14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加强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意见》(武人社规〔2011〕5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2013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13年12月31日前,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全面检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办学的情况,包括学校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教职工队伍、教学管理、招生就业与技能鉴定、收费与财务等内容。 三、年检方式 年检采取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自查,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组织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抽查的方式展开: (一)自查评估。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照《201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报告书》填写2013年度办学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审计报告,于4月1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所在区局。 (二)检查评估。各区局根据年检要求对本辖区内民办学校开展实地检查评估,对照学校填报的2013年度办学情况、按照评估细则要求,调取学校相关档案和资料,进行逐项核查、提出评估意见,于4月20日前将学校年检材料和本区年检评估工作报告一并上交市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三)抽查评估。4月下旬,市局根据学校自查和区局检查情况,对学校进行抽查评估。 (四)年检结果公告。5月上旬,公布年度检查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年检评估合格的学校准许其继续办学,并换发办学许可证;对年检评估不合格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办学资格。学校在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生和开展新的培训活动。整改合格的,准许继续办学并换发办学许可证;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办学资格。 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年检工作由各区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将年检结果上报市局备案。 四、年检材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参加年检评估须提交以下材料(要求一律使用A4纸书写或打印、各一式三份,一份由学校留存、一份报送所在区局、一份报送市局): 1、2013年度学校工作总结(须加盖学校印章); 2、《201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报告书》; 3、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工作组,成员由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局行政审批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职业技术教育教研室、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人员组成。 各区局成立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小组,组长由分管培训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培训、鉴定、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二)确保年检质量。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2013年度全市年检评估工作安排,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各类办学不规范问题,可以立即改正的,应当场提出警告,督促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及时予以复查验收;对于学校未按规定立即改正或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情况,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办学资格。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按照年检要求,整理好民政等相关登记证照、办学场地和设施设备使用证明文件、教职员工聘用合同及社保缴纳情况、学生学籍档案、教学管理档案、招生简章(广告)及备案资料、财务管理档案等各类办学档案资料,做好检查评估准备工作。 (三)规范财务审计。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的年度财务审计。 (四)保证工作进度。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按年检时间要求认真开展自查,积极配合市、区两级的检查和抽查,按时完成年检评估工作。年检文件和表格等材料可从市局网站(网址:www.whrsj.gov.cn)。年检评估结束后,各学校应及时到其他登记或备案机关接受相关年检评估。 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评估的学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01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报告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