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立法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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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31日发表
8月4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我省日前制定《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规定,人民调解员选任实行推选和聘任相结合制度,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行为的,由其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办法》全文公布于陕西省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欢迎各界人士于9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传真:87294499,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记者: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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