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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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31日发表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我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非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不含各项补贴),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实现了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水平基本平衡,形成了机关干部与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抚恤金配套的政策制度。(记者:李琼燕 通讯员:苏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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